工商時報2007.12.04  銀行十兆保證債權 不致蒸發


【薛孟杰、薛翔之/台北報導】


  立院三日針對連帶保證債務的繼承責任,再度進行協商並達成共識,決定限縮適用範圍為:繼承人繼承開始後,發生的連帶保證債務,才適用有限清償責任。該項修法,亦不得溯及既往。


  進一步說,此法如於本會期完成修法,屆時債主無力償債、由連帶保證人負責清償,若該連帶保證債務,是在保人過世後才發生,未來子女繼承此債務時,僅需在「繼承遺產範圍內」清償,遺產不足支應的債務,可以一筆勾消;但若連帶保證債務發生時,保人還在世,未來子女繼承該連帶保證債務,那就要依民法繼承編規定辦理


  協商並確定連帶保證債務「不會溯及既往」,讓原本擔心十兆元蒸發的金融機構,損失可望降低。


  金管會官員()日指出,站在金管會的立場,若是依照原先規劃,將保證債務全部排除在繼承標的外,衝擊銀行的規模,簡直難以想像,統計國內全體金融機構放款二十餘兆元,貸款除了信用卡與有擔保品的房貸,幾乎都有保證,若將保證債務排除在繼承的標的外,影響估計約有十兆元,當中,包含自然人的保證債務共五.九兆元,法人共四.一兆元,若修法通過,長遠來看,將變相造成金融機構緊縮信用


  代表金管會前往協商,並強烈反對修改連帶保證債務規定的曾國烈指出,連帶保證債務如修法排除於繼承標的外,間接造成欲融資者資金困難、須向地下金融求援,將衝擊市場交易。此外,繼承人僅繼承遺產、卻未繼承債務,也是不公平的作法。


  曾國烈說法,遭台聯立委郭林勇及國民黨立委徐中雄質疑,要求金管會說明十兆元的計算來源,並痛批銀行局故意灌水,誤導社會大眾;民進黨立委楊芳婉及黃淑英,則認為國親版本影響太大,礙難同意。


  最後經過折衝,以法務部建議的「保證人生命」為分界線,只有保證人死亡時,還未發生的連帶保證債務,一旦未來由繼承人繼承,才可負有限清償責任。


  親民黨立委李復甸原主張,不少成年子女都是在不知情的狀況下、繼承父母親的連帶保證債務,要求非限制行為能力人的連帶保證債務,亦應採有限清償責任,但此提議,與「回溯既往」建議一樣,都未列入協商結論。


  金管會官員坦承,保證債務的爭議,的確突顯現行制度的不完美,但修改影響至鉅的法規,仍須從長計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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