醫藥費若受有保險給付,則不得在結算申報綜合所得稅時,列報扣除。

這樣怎麼驗證呢 ??


買了醫療保險,但不是所有醫療都有理賠,如果報稅人都說沒有保險理賠,國稅局會去保險公司調資料ㄧ筆一筆核對嗎 ???


則享受到雙重免稅優惠,顯然不符稅法原意。


省小錢花大錢,查收窮人稅的同時  大幅降富人稅








醫藥費有保險 不得再報扣除
工商時報/黃詩凱/2008.02.29

報稅季節腳步近,許多民眾經常選擇列舉扣除,例如醫藥費用。不過,國稅局官員說,醫藥費若受有保險給付,則不得在結算申報綜合所得稅時,列報扣除。

 北區國稅局表示,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的醫藥費及生育費,必須是給付公立醫院、公務人員保險特約醫院、勞工保險特約醫療院、所,或經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的醫院者為限。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,不得扣除。

 北區國稅局官員日前查核一案例,轄區內納稅義務人王君辦理民國九十三年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,列報醫藥費扣除額一二.五六萬元,但經國稅局查證後發現,納稅義務人醫藥費也有申請醫療保險給付,且有保險公司回函可以勾稽,因此剔除王君申報的醫藥費列舉扣除額,並且予以補稅。之後,該民眾王君不服,提起復查遭駁回。國稅局官員說,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時,應注意須符合稅法相關規定,以免徵納雙方困擾,甚至遭到補稅加罰。

 國稅局官員說,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明文規定,個人綜合所得總額在扣除免稅額及扣除額之後餘額,為個人的綜合所得淨額。其中列舉扣除額的部分,包括捐贈、保險費、醫藥及生育費等,但已受有保險給付部分,不得扣除,以免納稅人因為保險給付已免稅,若再扣除,則享受到雙重免稅優惠,顯然不符稅法原意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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