成立投資公司的節稅效果與風險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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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104年起,年所得淨額超過1,000萬元的納稅義務人,其所得稅率已提高至45%,加上自然人股東股利所得的可扣抵稅額也改成減半扣抵,高所得者的所得稅負因而增加不少,於是很多人也開始思考如何節稅。
富人們的節稅方式中,常見的方式是透過成立一人投資公司來操作,也是很多稅務顧問公司提供給公司大股東的建議。到底富人們都是如何利用一人投資公司去達到節稅的效果?是否真有節稅效果,還是到頭來白忙一場?需要注意哪些事項呢?
依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,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,因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,所獲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,不計入所得額課稅,其可扣抵稅額,應依同法第六十六條之三規定,計入其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。也就是說,當投資公司取得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分派之股利,在申報營所稅時,是屬於免稅所得,不需計入取得年度的課稅所得計算應納稅額,亦即不需繳納17%的營利事業所得稅。若該投資公司當年度有獲利且次年度未分配給股東時,則需加徵10%的營所稅,等到實際發放給投資公司之股東時,該投資公司之股東才需申報個人股利及繳稅。若是個人未透過投資公司進行投資,個人自轉投資之營利事業所取得之股利,需在取得年度即計入個人所得列報及課稅,高所得者,即便有可扣抵稅額可供抵減,仍需負擔相當高的稅負。
透過投資公司取得之股利,若當年度未分配而加徵10%,加徵後的稅率為8.30%( 83%*10%),而由個人直接取得股利之總稅率最高可達32.675%((83%+8.5%)*45%-8.5%)。因此,當個人股東某一年度適用的所得稅率較高時,透過投資公司取得股利,再延緩分配,並於未來個人所得較低年度再做分配,稅負差異將十分顯著。
透過成立投資公司雖然是一項常見的節稅方式,在評估是否採用此做法進行節稅時,尚需考量:
1.成立投資公司有其操作成本:例如規劃費用、行政帳務成本等
2.稅局不認可的風險:個人與投資公司之間的關係、移轉股權至投資公司的時點、投資公司之資金來源等,皆可能落入實質課稅的風險範疇。
近年來常看到關於透過投資公司持股進行交易安排之稅務調整案件,在規劃時,宜考量實際投資目的及投資架構,不能只看到自身稅負狀況,避免未來遭稅局依實質課稅原則(所得稅法第66條之8)予以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。
註:所得稅法第66條之8:個人或營利事業與國內外其他個人或營利事業、教育、文化、公益、慈善機關或團體相互間如有藉股權之移轉或其他虛偽之安排,不當為他人或自己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者,稽徵機為正確計算相關納稅義務人之應納稅金額,得報經財政部核准,依查得資料,按實際應分或應獲配之股利、盈餘或可扣抵稅額予以調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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