光看以下新聞 ,政府五年造了多少樹,光看表面數字是多麼的美好,總統和高官們還得意洋洋自己的施政,骨子裡卻是這麼的不堪。就像經濟成長率升高、失業率降低,犯罪率降低 .... 這些數字的涵意是啥 ?
是事實還是假象 ?
企業衡量員工績效MBO的數字表現意義是啥,是事實還是假象 ?
任何標準化 、科學化的客觀衡量,從西方傳到了台灣都變成湊數字、應付長官的表面工夫,一路假到底。
新聞
有效利用閒置農地和國有地,行政院農委會林務局將啟動「綠海計畫」,針對平原休耕農地輔導造林,可參與造林之農地最小面積為毗連0.5公頃,給予補助為每公頃20年計180萬元,以增加參與造林意願及擴大取得造林土地。另為加強閒置土地及道路兩側植樹綠化,預定推動綠美化面積1,000公頃,以建構都市林及綠色休閒區。預定以5年的時間,讓全國民眾有機會為自己、為台灣種下一棵樹,預計於2萬公頃的土地上造林,提高全台森林綠覆率達到59.09﹪,相當於增加800座大安森林公園面積,或平均每人增加約8.7平方公尺之綠地面積。
森林的公益效能雖易被忽略,但在全球暖化的情況下,溫室氣體減量勢在必行。「綠海計畫」實施後,每年可吸收74萬公噸的二氧化碳,釋出氧氣56萬公噸,增加水資源涵養4,000萬立方公尺,換算總體經濟效益,可達新台幣74億元。
林務局一錯再錯 台灣山林萬劫不復
節錄自〈地球公民協會〉新聞稿
地球公民協會於今年7月1日勘查花蓮瑞穗林道造林情形,結果發現:瑞穗林道沿線為執行造林工作,伐木情形十分嚴重。
根據了解,瑞穗林道所發生的「砍大樹、噴除草劑、種小苗」是農委會林務局所推動的獎勵造林政策,在本區預計要執行100公頃。在八八水災後,國人已深刻體認到山林保護的重要性,政府花大錢,鼓勵砍伐原有林木,再種小樹苗,不僅破壞生態又與「京都議定書」的造林規範嚴重背離,可以說是全盤皆輸。
八八水災,高雄縣甲仙鄉的小林村,以及六龜鄉新開部落,都被土石流淹沒,造成慘重傷亡,地球公民協會更提出,林務局長年在山區進行的造林運動,可能是造成山坡土石崩塌的原因之一。
種樹在台灣是一種被普世認同與稱讚的美德,根據研考會所作民意調查:「為了落實「節能減碳」政策,政府規劃加強推動造林(種樹),以發揮吸收二氧化碳與蓄水的功能。請問您支不支持這樣的作法?」支持者比率高達百分之91.8。(2008年7月30-31日,有效樣本:961 人)近十年來,種樹造林更被林業專家賦予「治山防洪」的重責大任,從1997年起政府推行「全民造林」運動,1998年到2004年台灣平均每年造林面積達6,511公頃,總計達45,579.3公頃,相當於12,710個澄清湖棒球場。但是造林的實際執行方法不當,例如;砍大樹,改種小樹苗;未考慮適地適種;引進外來種;人工栽植的成效比不上自然演替(土地公比人會種樹)等,導致治山防洪的預期效果大有疑問。全民造林補助辦法在環保人士努力多年揭發不當後,終於在2004年暫停實施,2005年到2007年平均每年造林面積只剩1,047公頃。
造林運動再興起
如今,全球暖化、氣候變遷的問題越加嚴重,引起高碳排放企業和馬政府的重視。所以,中油、中鋼等碳排大戶公司都樂於出資與公、私部門合作種樹。馬英九總統更在其愛台十二項建設之「綠色造林vs.建設森林遊樂區」中,將造林計畫加碼到「8年內在平地造林6萬公頃,每公頃每年補助12萬元」;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接著又於2008年9月5日推出「獎勵輔導造林辦法」,鼓勵山坡地和原住民保留地造林,每公頃二十年補助六十萬元, 2008年計畫獎勵輔導造林面積560公頃,但是從「獎勵輔導造林辦法」條文中,無法得知此獎勵辦法的目標是治山防洪、經濟營林或種樹減碳?
搶救山林 綠委籲停止獎勵輔導造林辦法
(中央社記者黃名璽台北1日電) 地球公民協會與民進黨籍立委田秋堇今天表示,希望行政院長吳敦義停止「獎勵輔導造林辦法」,避免因錯誤政策而「假造林、真砍樹」,破壞山林環境。 田秋堇與地球公民協會上午在立法院召開記者會指出,獎勵輔導造林辦法造成為求造林業績、先砍大樹現象,又噴灑大量除草劑,造成環境荷爾蒙過量;田秋堇認為「這不是造林,是造孽」。 田秋堇指出,獎勵輔導造林辦法在前行政院長游錫(方方土)任內被停止,但總統馬英九上台後,又繼續這項錯誤政策;呼籲吳敦義儘速停止這項政策。 地球公民協會執行長李根政表示,獎勵輔導造林辦法是在國民黨過去執政時實施,2004年民進黨執政時停止,沒想到國民黨重新執政後,竟然又再實施這項危害山林政策,恐造成山林萬劫不復。 地球公民協會研究員楊俊朗說,日前赴花蓮瑞穗山區實勘,發現這個山區根本就是森林,何需造林?為了造林獎勵輔導,山區大樹被砍掉,改成種植多種類小苗,甚至還有外來種,且造林區只見草、沒有樹,這項政策根本是「假造林、真砍樹」。 與會者呼籲立即停止獎勵輔導造林辦法,避免台灣山林遭受無辜破壞;將相關經費移轉至「限制伐木補償」,保護既有森林;並希望監察委員積極介入調查本案。981001 附錄一、「京都議定書」制定的「清潔發展機制」規範的「造林與再造林方法學」(PROCEDURES TO DEMONSTRATE THE ELIGIBILITY OF LANDS FORAFFORESTATION AND REFORESTATION PROJECT ACTIVITIES (VERSION 02))(資料來源: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網站) 參加造林與再造林的專案必須符合底下三項條件: 第一項條件,明確證明該土地在造林與再造林活動前至少50年不得是森林,判斷條件有四項:
第二項條件,判斷該活動是造林或再造林的條件
第三項條件,為證明符合前兩項條件,必須提供最少下列一種可供清楚驗證的資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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