有關自然人及一般法人從事國內期貨交易所選擇權賣方之保證金A、B值加收20%乙事。

簡要說明如下:
一、依金管證期字第1070105917號函之公告,本公司自107年4月30日起實施,所有自然人及一般法人從事國內期貨交易所之所有選擇權商品賣方
之保證金將依期交所公告之A、B值加收20%。
二、107年4月30日當日起之交易時段(含盤後交易時段)將依調高後之保證金進行即時風險控管及收盤後結算作業。
三、上述公告,敬請各業務單位配合加強宣導。


期貨  結算部 敬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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