獨 :對散戶限制的越多散戶越不利 .


 


 


 


經濟日報2009.08.25 委託海外投資 也要分級


【記者李淑慧/台北報導】


金管會除規定連動債在台銷售要受規範,投資人如果委託證券業、銀行業到國外購買商品,也要受到相同規範,全都要先區分為「專業投資人」與「非專業投資人」來分級管理。


對非專業投資人而言,以後不論在國內、或委託證券、銀行業到國外購買金融商品,都比過去限縮,以免非專業投資人盲目投資而受傷。


投資人透過銀行業購買海外商品,主要是透過「特定金錢信託」,透過證券商購買海外商品則是透過「複委託」,這兩項投資管道過去都沒有區分專業投資人與非專業投資人,未來則全面比照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,以投資人資產高低來區分為專業與非專業。


金管會表示,若投資人購買的標的是「外國受益憑證」,將以指數股票型基金(ETF)為限。專業投資人購買ETF的類型不設限,但非專業投資人則僅限於購買「以投資股票、債券為主且不具槓桿或放空效果的ETF」;如果購買標的是外國公債及公司債,非專業投資人只能購買「A-」級以上商品,專業投資人可購買「BBB級以上商品」。


如果購買外國證券化商品,專業投資人購買標的不設限,但非專業投資人將不能買「再次證券化」及「合成型證券化」商品。「再次證券化」商品是指其資產池均為證券化商品者;「合成型證券化」商品是指僅將資產的信用風險移轉至資產池,但資產本身並未移轉的商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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