停車3分鐘不熄火 南市率先罰


聯合新聞網 更新日期: 2007/06/29 07:00 記者:記者蔡宗明/台南報導



台南市議會昨天審議通過反怠速自治條例,環保局長張皇珍表示,等中央核定後明年一月一日起實施,除幼童專用車、遊覽車等,可提前廿分鐘啟動外;汽、機車停車超過三分鐘未熄火,「都處罰五百元至兩千元」。


張皇珍指出,台南市是全國第一個立法通過,實施反怠速的城市。不過市府會以「建立全民環保意識為主,處罰是下策」;環保局除洽請各公私單位配合執行,已規畫一套周全的取締措施。


反怠速自治條例實施後,全面禁止引擎持續運轉超過三分鐘的怠速行為。違規機車騎士每次處以五百元罰款、小型車駕駛處罰一千元、大型車駕駛處罰兩千元。


為考量交通道路安全、乘客健康及空氣流通等狀況,以及符合實際環境需要,冷凍車、冷藏車為了裝載物料保鮮需要,在裝載或卸貨中,怠速時間可延長三十分鐘以內;十二噸以上大貨車,可延長為六十分鐘以內。


另外,幼童專用車、遊覽車及大型客車,可於乘客上車前廿分鐘啟動引擎,乘客下車停妥後,須關閉引擎;其他如吊車、混凝土車及工程車輛、新聞轉播車、警車、消防車、救護車、醫療車、垃圾車、清溝車、拖吊車等,於執行職務時,有怠速之必要,可不受條例規範。


環保局於去年十月推動反怠速以來,除要求市府公務車遵行外,還在各停車場設立反怠速告示牌。張皇珍說,會繼續在客貨運接駁站、公車站、賣場、公寓大樓、停車場,舉辦宣導活動,讓反怠速政策普及化、全民化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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